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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流域水环境管理体系及水质目标

来源:大鱼棋牌手机官网    发布时间:2024-08-03 02:09:49

  相对世界大多数地方来说,水资源短缺及水体污染情况在欧盟并不严重,但是由于长期持续开发利用及社会经济发展,其水体受工业及生活点源、农业面源污染,水电及航运利用等人类活动的影响非常大,而且不一样的区域面临的水问题也各不相同,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仍存在很大压力。年代以来,欧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水政策,其目的是缓解、停止并逐步消除人类活动对水体的影响,保证人民群众和环境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0世纪70至80年代,针对境内自然水体不断恶化的状况,欧盟开展了第一批水立法工作,分别制定了游泳、渔业、饮用等用水水质标准,以确保水体质量能够很好的满足生产生活的安全使用;90年代之后,欧盟第二批水立法更加关注污染物的源头控制,分别制定了生活垃圾污水、工业废水和农业退水污染物控制的相应标准及政策;进入21世纪,欧盟颁布实施了《水框架指令》,确立了水环境及资源全方位综合管理的政策,引导其水环境保护工作进入全新的阶段。

  1976年,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颁布了《游泳水指令》,针对人体健康有影响或潜在影响的物质建立了一系列强制性及指导性的标准,对欧盟的地表水和海水浴场提出了水质控制目标。1980年颁布的《饮用水指令》建立了饮用水水质标准,为欧盟的饮用水提供了安全保障,1998年,修订后的指令增加了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因子。此外,欧洲理事会还于1976年颁布了《控制特定危险物质排放污染水体指令》,并在80年代的后续相关指令中明确了欧盟范围内部分污染物质的排放限值及地表水和近岸海域水质保护目标。

  欧洲理事会于1991年颁布的《市政污水处理指令》要求各成员国所有城市、集镇和较大村庄都要分期分批建立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保护水环境不受生活垃圾污水、农产品加工业废水的影响;要求成员国根据富营养状况、硝酸盐浓度及饮用水利用等情况,为不同水体划定敏感区域,从严保护。为控制农业施肥造成的水体硝酸盐污染,欧洲理事会于1991年颁布实施了《硝酸盐指令》,要求确定硝酸盐敏感水域,并为这些水域制定行动计划,采取测土施肥、休耕等政策措施;鼓励生产者在非敏感区域自愿采用最佳农业耕作实践方式。基于最佳可行技术(Best Available Technology,BAT),为防治工业设施对环境水体、大气及土壤造成污染,1996年实施的《综合污染防治指令》提出了有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但是,上述各项指令及政策的实施并没有很好地解决水资源及环境问题,而且新的水问题也随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出现。1995年开始,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ttee)、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及欧洲理事会环境理事就水管理政策改革达成共识,认为水管理应实施流域综合管理、整合所有涉水政策、设定污染物排放限值、明确排放及品质衡量准则、突出公众参与,要将这样一些方面及各种保护目标综合到一个集成的、简约的政策框架中,并在该框架内开发综合的、可持续的、一致的水政策。按照这种理念,欧盟制定并于2000年颁布实施了《水框架指令》。

  WFD指令以流域区域(River Basin District)为尺度,强调水管理要综合所有水资源、水利用方式及价值、不同学科及专家意见、涉水立法、生态因素、治理措施、利益相关者意见和建议及不一样的层次决策等诸多因素,要加强政策、措施制定及实施的透明度,鼓励公众参与,并给出了流域水管理的基本步骤和程序。相比前两批水立法的特定用途保护,WFD指令的总体目标是保护水生态良好,进而从根本上满足动植物保护及水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目前,欧盟涉水政策的制定大多分布在在WFD指令的配套上。欧洲委员会于2002年开始对游泳水指令进行修订,并已基本完成建议方案;2003年启动了地下水新指令的制定;2005年提出了优先控制物质(Priority Substance)指令建议案;基于内分泌干扰等污染物质最新科研成果,于2006年提出了饮用水指令修订建议案。鉴于欧洲2002年的洪灾,欧洲委员会于2004年发布了洪水风险管理通讯,并于2005年提出建议,要求所有存在洪水风险的流域和近岸海域都要制定洪水风险管理计划。为加强完善欧盟水政策,欧洲委员会还于2005年提出了海洋环境保护的主体战略,将囊括WFD指令等所有涉水立法及现有国际海洋保护协定的要求。

  WFD指令共包含26项条款和11个附件,明确了水资源及环境保护的目标,规定了各项任务的完成期限,对各项措施的实施方法给出了基础性解释,为水环境及水资源的管理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并要求各成员国及技术指导组报告不同阶段的指令实施结果。从而构成了欧盟的水环境管理体系。以下对WFD指令各条款及其附件的主要内容及要求做简要分析。指令条款按其性质可大致分为以下六个部分。

  目的、目标等基本条款 指令的第1条—第4条明确了WFD指令的目的、一些常用术语的定义、不同水体及区域的水生态保护目标、成员国水体的划分和成员国可以胜任的管理机构的确定。

  指令的第22-第26条明确了指令的适合使用的范围、指令生效日期、指令生效后被废止及过渡性应用的指令种类、对违反WFD指令转述(Transportation)条款的成员国行为的处罚。

  流域区域相关的条款 指令要求成员国最迟于2004年按有关法律法规完成流域区域特征评价、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评估以及用水的经济分析,并做评估和更新。在上述基础上,对各流域区域制定水资源及环境保护的措施方案,并对措施实施时限、评估更新时限作了规定。

  指令要求对各流域区域内确定的保护区要进行登记、评估和更新。成员国必须为其辖区内的每个流域区域制定流域管理计划;国际性流域区域要力争制定一份统一的流域管理计划;成员国可以针对特定子流域等制定详细的措施和管理计划来补充流域管理计划;流域管理计划要定期评估和更新。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评估和更新时能调整附件中的有关规定。

  管理机制的相关条款 欧洲委员会和成员国一起努力,推动WFD指令的实施,同时成立一个管理委员会辅助欧洲委员会开展工作。

  成员国有责任向欧洲委员会上报WFD指令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对于本国不能独自解决的问题,可以上告欧洲委员会和有关成员国,并提出解决的建议,欧洲委员会要在6个月内给予回复。成员国要在流域管理计划公布的3个月内将其报告给欧洲委员会及相关成员国,并上报第5条要求的分析结果和第8条要求的监测计划;成员国要在流域管理计划公布的3年内上报各项措施实施情况的中期报告。成员国最迟应于2003年12月22日将WFD指令转述到本国法律、条例或管理规定中,并将转述及采用情况上报欧洲委员会,欧洲委员会再通报给各成员国。要求成员国鼓励公众热情参加WFD指令的实施;成员国公布的流域管理计划留有6个月的时间接受公众监督。

  欧洲委员会有责任定期(每6年)公布指令实施报告及实施进展报告,并适时召开会议,讨论中期实施报告并交流经验;最迟应于2019年对WFD指令做评估,并提出必要的修订建议。此外,欧洲委员会还必须向WFD指令第21条确定的管理委员会提交影响水立法有关措施的年度报告。

  监测相关的条款 指令要求对地表水、地下水及保护区的水生态、化学状况和水文状况做监测,明确了不同水体的监测项目、所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技术规范的程序制定、监测方案实施的时限(第8条)。要求成员国划分饮用水源水体,建立监测计划。

  水污染防治相关条款 指令针对地表水体污染,明确了点源与面源综合治理的方法;要求成员国最迟于2012年按照BAT、相关排放限值、最佳环境保护实践等综合方式控制进入地表水体的污染物;要求各成员国执行新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明确了水污染防治战略的制定办法;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某种、某类污染物对水体的污染或危害,避免其对饮用水的威胁;要不断削减这些污染物,逐步停止或淘汰优先控制危险物质的排放。欧洲委员会要提出对水环境有显著危害的优先控制物质及优先控制危险物质名单,并定期评估修订;欧洲委员会要提出优先物质的控制建议、合理的削减比例、欧盟统一的排放限值及品质衡量准则;欧洲委员会还可对其他任何污染物,包括事故泄漏的污染物制定水污染防治战略。

  针对地下水污染,要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防治和控制措施,以期实现良好的地下水化学状况;欧洲委员会或者成员国要提出地下水良好化学状况标准,明确地下水中污染发展的新趋势的判定标准。针对饮用水保护,要求成员国加强饮用水源保护、防止水质恶化,以减少饮用水净化的步骤。

  经济相关条款 要求成员国在经济分析和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指导下,考虑水服务费用的回收,以确保到2010年水价机制能刺激消费者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WFD指令强调水管理目标和原则的一致性 指出水管理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良好的水生态状况,并就水域污染与陆源污染共同防治、地表水体与近岸海域共同保护、用水服务费用的成本回收、涉水有关政策的协同、综合措施的实施、公众的全过程参与等根本原则达成一致,也明确了水生态状况的评价方法、流域区域管理计划定制的基本程序和步骤以及WFD指令实施中期报告的编制及评估等相关内容。

  WFD指令强调水管理办法的多样性 在总结先进水管理及保护经验的基础上,欧洲委员会组织编制了一系列的WFD指令实施指导文件,提出了很多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案及成功范例,供成员国在指令实施过程中参考;有关流域开展的试点示范工作也分别提交了工作报告,向各成员国介绍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并开展新的示范工作,进一步摸索水管理的有效办法。在此基础上,战略协调组将不断对指导文件做修改完善,以便提供更多的、更高效的水管理办法。

  WFD指令强调水管理做法的灵活性 尽管指令实施指导文件及有关技术报告、试点示范报告提供了多种供选择的办法,但是欧洲委员会并不强制成员国一定要采用某种做法,而是请其在不违背根本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本国的地理环境、水文条件、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结合政策制定及管理惯例,制定管理及治理方案,实现水管理目标。

  WFD指令强调水管理方法的变化性WFD指令指出,跟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管理的政策办法和具体做法也是持续不断的发展变化的,水管理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渐完备的过程;指令提出的水管理框架是一个开放的动态体系,必将在摸索中前进、在前进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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