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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对环境造成污染罪一案山东衡睿禧律师事务所邵明真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来源:大鱼棋牌手机官网    发布时间:2024-12-10 02:04:26

  C某及其所在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等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一案,邵明真律师在审核检查起诉阶段接受C某委为其提供辩护服务。在辩护策略和辩护动作展开上,秉持有效辩护理念,以“进攻型”辩护动作积极取证、全面还原案件事实;树立全局性思维,提高办理案件站位,将非公有制企业保护有关政策服务于辩护目标和辩护动作展开;锁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的“行刑交叉”特点,以前置法的专业性分析和研判服务于专业刑事辩护。经过多次意见提交和充分沟通,最终检察机关对C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侦查机关指控,C某系A公司环保部门负责人,负责该公司固废和危废处置工作。2022年1月至5月,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将该公司产出的固废交由无处置资质的L某处置。L某为获私利,在未核验Q某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A公司交由其处置的固废交由Q某某处置。Q某某在明知固废会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的情况下,雇佣大车司机驾驶大货车将A公司产出的固废共计900余吨非法转运并倾倒,造成环境污染。上述倾倒物质因石油溶剂超标被鉴定为危险废物,环境损害费用经评估为140余万元。

  邵明真律师在本案辩护方案和辩护动作的选择上,最大限度地考虑涉企犯罪的特点,既注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客户的利益最大化,又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上的引导。具体来讲:

  1、秉持有效辩护理念,以“进攻型”辩护动作全面还原案件事实,奠定辩护的事实基础

  承办律师在阅卷后,组织涉案公司有关人员举行座谈,在侦查机关指控事实的基础上,仔细地了解涉案公司固废生产和处置的真实过程以及有关人员分工等情况。而后结合起诉意见书指控逻辑,迅速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并以此为核心,从辩护人自行检索调取、客户提供及建议检察机关调取三个方面制定了取证方案,包括建议涉案公司再次取样本检验测试、提供内部固废处置流程相关规章制度、证明A公司具备拥有处置资质和技术能力的相关项目备案手续、涉案公司在案发后委托第三方合规处置案涉固废的相关证明材料等。通过上述“进攻型”辩护动作,缩小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差距,为有效辩护奠定了事实基础。

  2、树立全局性思维,提高办理案件站位,将非公有制企业保护有关政策服务于辩护目标和辩护动作展开

  鉴于本案系涉企犯罪,且涉案公司系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案件处理结果将对企业经营将产生巨大影响。承办律师在工作方案确定上,在维护好委托人个体利益的同时,着眼于整体和全局,充分理解和运用非公有制企业保护有关政策,与企业管理层充分沟通,带领企业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觉完成整改,并建议涉案企业来提供关于企业规模、经营水平、信用等级、荣誉、纳税、容纳就业、社会贡献等相应证明材料。在与检察机关办案人的数次沟通交流过程中,从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价值定位出发,引导办案人从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现行的政策导向上全面审查本案。

  3、锁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的“行刑交叉”特点,以前置法的专业性分析和研判服务于专业刑事辩护

  鉴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的“行刑交叉”特性,承办律师重点进行了前置法相关规定的检索和分析研究,包括检索并分析涉案公司环评报告制作所依据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仔细地了解环评文件对固态废料的编制要求及在固态废料分析和属性界定上的步骤、标准;检索《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对产废企业和处置企业在普通工业固废处置上的具体实际的要求、流程等。通过前置规定的充分检索和研究,为涉案公司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的认定等核心观点,提供了规范支撑。

  (一)A公司案发后两次自行委托检测的结果与在卷鉴定意见相互矛盾,本案在涉案固废是否系危险废物等关键事实上存在巨大争议

  (二)A公司基于对所产固废系普通工业固废的合理信赖委托L某公司处置,且在委托环节已尽到查验义务、确认L某公司拥有相对应技术能力,在委托及处置环节主观上无过错

  1、从环评文件对固态废料的编制要求和流程看,该公司固废经法定程序被界定为普通工业固废,该公司产品工艺流程一直未发生明显的变化,且该公司在委托L某公司处置前委托检验测试的机构对案涉固废进行了鉴定,并未体现具有危险特性,因此,A公司及涉案公司人员仅能认识到公司所产固废是普通工业固废,本案不存在足以导致该公司认识到案涉固废系危废的情形和条件,这是分析和评价该公司在委托第三方处置涉案固废时是不是真的存在主观过错的大前提。

  2、根据《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产废企业在工艺状况未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情况下处置普通工业固废时无需进行危废鉴定,也无特殊资质和许可要求,委托第三方处置仅需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即可。本案中,经辩护律师检索、调取证据显示,L某公司具有处置A公司固废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且A公司在委托处置前,已通过书面审查、现场查看等方式尽到了查验义务并签订了固废处置合同,在委托处置环节并无过错和疏漏。

  3、从处置过程看,A公司在与L某公司合作后处置各批次固废时,均按照环保部门规定的固废处置流程和要求做且支付正常价格的处置费用;指控时间段之前长达半年多时间内L某均系正常、合规处置A公司所产固废,该公司对L某有基于长期合作形成的信赖;L某在指控时间段内虽联系Q某某处置涉案固废,但通过提前安排大车司机、统一对外口径等方式刻意向A公司隐瞒了该情况,A公司对L某擅自将案涉固废交由Q某处置并不知情。因此,A公司依合同约定将案涉固废交由L某公司处置期间,并不存在足以使该公司认识到L某可能非法处置的情形。

  (三)C某基于岗位工作职责,实际主要负责通知L某安排车辆运输涉案固废,其余环节均不参与,对涉及固废委托处置的关键事项上无任何决定权,从其参与环节和参与程度上看,不应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A公司决定将固废交由L某公司处置时,C某仅是一般工作人员,未参与委托处置事宜的洽谈、审查、考察和决定。

  2、从A企业内部处置流程看,C某每次均是在请示并得到许可后才通知L某安排车辆运输处置,其余过磅称重、单据开具、结算等环节也均不参与。

  3、涉案固废处置过程过程中关键信息的沟通,均是L某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对接,C某并不参与,对于L某向其反馈的信息也均需向该法定代表人请示决定,在固废处置的相关事项上,C某并无任何决定权。

  4、经辩护人检索,A公司在官网上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中显示环保部门负责人为D某某,印证了C某关于其实际并非该公司环保负责人的辩解。

  5、A公司已缴纳生态补偿金,并按照危废处置要求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公司安全、合规清理和处置被倾倒的固废,同时,对公司内部处置流程自查自纠,自觉主动进行了固废处置的合规整改。建议在决定对C某是否追责时,适当考虑体现本案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的上述情节。

  检察机关经退查并退回侦查机关变更指控后重新移送审核检查起诉,最终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C某不起诉。

  污染环境罪是近年来司法机关重点查处的罪名之一,是化工、印染、金属等企业的常见高发犯罪之一,具有涉企性、行政从属性等特点。通过以上描述的案件办理,承办人意识到,不同于普通案件的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要从始至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维护当事人利益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注重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价值平衡。既要做好刑事辩护的基本规定动作,深入分析证据、深挖案件细节、深入研究法理、准确剖析前置法及刑法相关规定,也要具有全局性思维,不拘泥于个案的具体办理,充分理解和领会此类案办理的有关政策要求和价值导向,全方位的制定辩护策略,丰富辩护动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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