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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保护法要点解读 · 污染防治(上)

来源:大鱼棋牌手机官网    发布时间:2024-06-26 02:19:48

  本章是该法条目较少的一章,共10条,包括了对主要污染源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并且要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详细的细节内容总结如下:

  一是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

  二是要求在黄河流域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三是对黄河流域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排污口监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作了规定。

  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等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对国家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补充规定;对国家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制定黄河流域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黄河流域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的地方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对没有国家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以及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补充制定地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统筹污水、固态废料收集处理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消除黑臭水体。

  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可能会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排污口的,审批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应当严控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河道、湖泊的排污口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蓝天保卫战: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加强大气面源和噪声污染治理。

  碧水保卫战: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持续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着力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着力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强化陆域海域污染协同治理。

  净土保卫战: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推动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为控制和消除污染物对水体的污染,根据水环境长期和近期目标而提出的品质衡量准则。除制定全国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外,各地区还可参照实际水体的特点、水污染现状、经济和治理水平,按水域主要用途,会同相关的单位共同制定地区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

  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按水体类型划分有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海水水质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按水资源用途划分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瓶装饮用纯净水、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质、各种工业用水水质标准等。

  黑臭水体是一种严重的水污染现象。其是由于水环境遭受超过其自净能力的有机污染,有机物的好氧分解使水体中耗氧速率大于复氧速率,造成水体缺氧,致使有机物降解不完全、速度减缓,厌氧生物降解过程生成硫化氢、氨、硫醇等发臭物质,同时形成黑色物质,使水体发生黑臭的现象。

  城市黑臭水体:一是明确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内的水体,也就是居民身边的黑臭水体;二是从“黑”和“臭”两个方面界定,即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和(或)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以百姓的感观判断为主要依据。

  农村黑臭水体:农村黑臭水体主要是指农村颜色明显异常或散发浓烈(难闻)气味的水体。也就是说,黑臭水体识别主要是针对感官性指标,百姓不需要任何技术方法就能判断,感官的接受是最低标准。水体颜色、气味异常到引起百姓不适的,即可初步判断为水体黑臭。

  入河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党中央、国务院格外的重视排污口整治和截污治污工作,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划转至生态环境部,为打通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奠定了基础。

  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建议》(国办函〔2022〕17号),围绕持续改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提出排污口“查、测、溯、治、管”的改革举措,对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美丽中国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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